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596597号“山地丛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620号
申请人:繁峙县山地农林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96597号“山地丛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783380号“山地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已获得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或误认。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应被准予注册。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的申请时间早于引证商标的初审公告时间,故本案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予以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山地丛林”与引证商标的显著文字部分“山地林”在含义、呼叫、汉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第31类活家禽、树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活家禽、树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张颖
刘洲东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