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411809号“平上云居PING SHANG YUN
JU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618号
申请人:重庆骏立通管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11809号“平上云居PING SHANG YUN JU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97617号“彩云优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49782号“方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设计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已获得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或误认。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应被准予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门店照片、宣传车贴图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视觉效果、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双方商标同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一般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不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张颖
刘洲东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