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787252号“萱乔香橼 Laura & Angle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617号
申请人:广州香橼时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87252号“萱乔香橼 Laura & Angle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42464号“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908107号“Ourcake CAKE&PAST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设计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作为完整独立的标识,拥有特殊含义,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已获得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或误认。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应被准予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标有申请商标的商品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视觉效果、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双方商标同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一般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不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显著汉字部分“萱乔香橼”中“香橼”是一种中药,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排除被误认的可能性。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张颖
刘洲东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