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0960号“B2B2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692号
申请人:NIPPON DENSHIN DENWA KABUSHIKI KAISHA(NIPPON TELEGRAPH AND TELEPHONE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0960号“B2B2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不具有任何含义或者描述性,具有商标应当具有的显著特征,可以识别商品及服务来源,申请商标已经在英国、印度等国家获得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注册信息、申请人介绍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B2B2”可以理解为电子商务中的一种商业模式,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直接表示了商品、服务的内容、方式或目的等特点,整体缺乏商标所应当具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显著特征。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第35类、第37类、第38类、第42类复审商品/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博慈
李钊
孙建新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