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055026号“SUN-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699号
申请人:北京意锐新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犇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55026号“SUN-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34858号“SUN”商标、第6904090号“欧盛SUN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19848号“SUN STUDIO”商标、第11574420号“SUN UNION INT'L”商标、第13711089号“SUN SHOP”商标、第28242657号“S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且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六文字“SUN”,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相近,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服务来源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博慈
李钊
孙建新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