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143007号“梦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11391号重审第0000000624号
申请人:芜湖康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名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11391号《关于第33143007号“梦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321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商标局引证的第5595795号“梦童 MENGT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权利人石狮市梦童王子服饰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1月1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经原被告双方确认,并无其他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引证商标权利人在注销前对引证商标进行过处分及引证商标仍在市场流通,即目前引证商标已无权利主体。故引证商标虽为在先有效商标,但因其权利人已被注销,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权利义务继受主体,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综上,原告的诉讼理由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诉决定证据不足,本院应予撤销。鉴于本院采纳了原告的新证据等因素,故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权利人已被核准注销,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且并无其他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引证商标权利人在注销前对引证商标进行过处分,也无证据证明引证商标仍在市场流通,即目前引证商标已无权利主体。本案不宜再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