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0865248号“FEID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82827号重审第0000000626号
申请人:绍兴飞达钉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市远播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82827号《关于第30865248号“FEI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174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本案第13101775号“FEI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第6类“五金器具”商品上被撤销注册,申请商标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对此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应由原告承担。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五金器具”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且刊登在2019年11月27日第1673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在“钢丝;钥匙;钢滚珠;金属焊条”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小五金器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现已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