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7654348号“BELLAMY'S贝拉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07376号重审第0000000632号
申请人:贝拉米有机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07376号《关于第27654348号“BELLAMY'S贝拉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264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本案第16065522号“Bellam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065485号“Bellamy’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全部核定是商品上已被宣告无效、第3182429号“米拉貝milab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全部核定商品上已被撤销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对此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无效公告及引证商标六撤销公告系原告在诉讼阶段新提供的证据,在被告作出被诉决定前并未提交,本院亦因采信原告诉讼阶段提交的上述证据判决撤销被诉决定,故案件受理费应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1、原商标局作出的驳回决定通知书还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8119541号“贝拉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061679号“贝赫拉米Behra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119432号“贝拉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五已被宣告无效,且均刊登在2019年7月6日第1654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且刊登在2019年9月6日第1662期商标公告上。
3、在首次申请驳回复审审理时,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清洁制剂;香精油;制香料香水用油;香料;牙膏;香;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关于申请商标在上述七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的审理范围为申请商标在防晒剂等其余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五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引证商标四、五、六现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现指定使用的防晒剂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清洁制剂;香精油;制香料香水用油;香料;牙膏;香;空气芳香剂”七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