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风视频FENG VIDE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7427238号“风视频FENG VIDE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42551号重审第0000000625号

       

      申请人: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42551号《关于第27427238号“风视频FENG VIDE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527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鉴于原告明确确认可申请商标被指定使用的服务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955965号“game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本院对此经审查予以确认,故判断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上述条款的关键在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为中文文字“风视频”及其对应拼音及英文,引证商标为中文文字“风”及经修饰化的英文单词“game”,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较为明显,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两者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即使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也不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述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有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综上,被诉决定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错误,应予撤销。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且刊登在2019年12月20日第1676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