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5288885号“喜利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00343号重审第0000000594号
申请人:健荷畜牧股份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上海健荷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00343号《关于第25288885号“喜利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0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我局被诉决定。原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799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已转让至健荷畜牧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其与第4721869号“喜利康”商标、第4696758号“喜力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人已为同一主体,故诉争商标在“动物饲料”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不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经转让后,其所有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一致,上述商标之间不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淑婷
何旭卓
姚晓东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