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尚武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649005号“尚武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87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李恩久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玉溪市尚武门体育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649005号“尚武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8435号决定,于2019年07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李恩久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3649005号第41类“尚武”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3649005号第41类“尚武”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对复审商标进行公开、合法、有效使用,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不存在停止使用情形,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申请人授权山东尚武洪派太极拳推广中心使用复审商标的授权书;
      2、“秦工国际”太极拳交流大会宣传、报道、现场图片、获奖证书等;
      3、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表等材料;
      4、聊城新闻网刊登的“李恩久来聊传授太极拳”;
      5、2016年尚武太极巡回交流活动照片、网络报道;
      6、首届太极力道研修班报名信息;
      7、山东尚武洪派太极拳推广中心德州分部成立信息;
      8、微信公众号认证、宣传信息;
      9、济南日报等媒体关于“名客来”杯第三届洪派太极拳国际交流大会的报道,活动图片;
      10、“8.8全民健身日暨暑期阅读+健身推广活动”的报道、现场图片;
      11、申请人参与泰山武术节暨第二届泰山国际太极拳赛活动的新闻报道;
      12、培训活动、视频截图、台历照片;
      13、学员登记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3年7月28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2005年6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41类体育教育;培训;教学;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安排和组织会议;电视文艺节目;节目制作;俱乐部服务(教育或娱乐);文娱活动;提供体育设施服务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权至2025年6月20日。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21日提出对复审商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我局决定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复审。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是否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08月21日至2018年08月20日期间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
      经评审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是涉案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商标法在法律不溯及既往问题上并无特别规定,我局审理此类案件的实体问题应以涉案指定期间内施行的法律规定为依据。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证据1申请人授权山东尚武洪派太极拳推广中心(以下称被许可人)使用复审商标的授权书授权期间为2015年6月21日至2025年6月20日,被许可人于许可期限内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可视为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具有合法的证明效力。证据2“秦工国际”太极拳交流大会宣传、报道、现场图片,证据5尚武太极巡回交流活动照片、网络报道,证据9济南日报等媒体关于“名客来”杯第三届洪派太极拳国际交流大会的报道,活动图片等证据中显示的活动举办时间分别处于2015年至2017年,处于规定期限内,均由被许可人主办或参与,在活动中明确显示了复审商标主要识别部分“尚武”,可以视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8微信公众号认证、宣传信息使用时间处于规定期限内,明确由被许可人认证使用,在活动中明确使用了“尚武”商标,可以视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结合申请人其他全部证据,可以认定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据所显示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体育教育;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能够证明在2015年08月21日至2018年08月20日期间,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博慈
    李钊
    孙建新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