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_近似商标_“HOM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4931974号“HOM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86501号重审第0000000579号

       

      申请人:好孩子(中国)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86501号《关于第24931974号“HOM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706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837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与第19094072号“富安娜 HOME及图”商标、第9538507号“私房客 HOME style guest”商标、第3491910号“Home CHOICE及图”商标、第5339645号“伊力诺依ILINOIS HOME及图”商标、第6037269号“Homei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00904号“HOME A MOMENT IN YOUR 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上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文字构成、呼叫存在一定区别,整体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淑婷
    何旭卓
    姚晓东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