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3643208号“蔚来NI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58660号重审第0000000578号
申请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58660号《关于第23643208号“蔚来NI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1115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我局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710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第14459561号“蔚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应予核定注册。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与之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淑婷
何旭卓
姚晓东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