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5570号“SWITCH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899号
申请人:IVANA DE HAAN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5570号“SWITCH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58974号“SWITCH I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18类全部复审商品上的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但所述理由并非暂缓审理案件的当然事由,对此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提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手提箱和旅行皮箱,包类(不属别类的),包括旅行袋,运动背包和徒步旅行用背包,手提包,公文包,公文箱,地图袋,钱袋,钱夹,装化妆用品的手提包(空的),洗漱包,挂在脖子上的小袋,旅行用的圆形大帆布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