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6030220号“佰莉达 BAILID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869号
申请人:任柏桦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30220号“佰莉达 BAILI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47246号“佰立达B’LEAD”商标、第520743号“百利达BAILIDA”商标、第3997969号“百利达及图”商标、第1268300号“百利达BAILIDA BLD”商标、第12875020号“百莉妲”商标、第626977号“BAILIDA”商标、第8030085号“百莉琳达”商标、第14269074号“百达莉PARRDOL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各引证商标已共存。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