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19443394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685号
申请人:伍尔弗汉普顿流浪者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州市川际工业机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25日对第194433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对图形作品的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的抄袭模仿和恶意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在商品来源方面误导公众,产生不良影响,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关于第19661606号图形商标的异议决定;
2.百度百科、申请人官网及英超官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及译文;
3.申请人商标的历史演变过程;
4.申请人与设计公司之间的账单、付款凭证;
5.设计公司交付的关于logo的使用手册及所有权确认函及中文翻译;
6.中国杂志、网络媒体关于申请人logo的宣传、介绍的相关页面;
7.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起异议的决定书;
8.关于被申请人摹仿抢注的知名商标品牌的网络介绍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7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钓鱼竿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亦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享有的在先著作权。我局认为,本案申请人证据5提交了申请人与设计公司交付的关于logo的使用手册及所有权确认函及中文翻译,其中载明上述作品于2011年开始研究,于2012年创作完成。同时,证据6中申请人在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的商标注册证上显示,申请人已将该图形作为商标在第3、8、9、10、11类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据此,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上述图形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前就在英国创作完成,申请人对该作品形象依法享有著作权。该美术作品一直作为其旗下伍尔弗汉普顿流浪者足球俱乐部的队徽使用。我国对英国足球联赛赛事引进后,通过申请人大量宣传与使用,经各大中文媒体报道与播放,该队徽图形在中国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具有知晓该作品的可能。争议商标图形与申请人上述美术作品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上基本相同,构成实质性近似。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了争议在先著作权,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在先著作权之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