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19240499号“华纳兄弟”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673号
申请人:华纳兄弟娱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人人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25日对第19240499号“华纳兄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Warner Bros./华纳兄弟”、“WB及图”等商标在中国享有较高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华纳兄弟”作为“Warner Bros.”商标的中文译文,已经与“Warner Bros.”之间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871908号“Warner Br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中文商号华纳兄弟一致,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华纳兄弟”商标的恶意抢注。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企图牟取不正当利益,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2010 年至2017 年《Forbes 福布斯》全球上市公司2000 强名单及财富杂志网站下载的2002年至2016年世界500强企业名单;
2、中国报纸杂志关于华纳电影及其历年来引进中国内地的电影相关报道;
3、相关媒体对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华纳电影、影院等的报道;
4、中国内地电影票房历史排行;
5、华纳公司“WB及图”系列商标申请注册列表、相关使用情况;
6、谷歌和百度搜索“华纳”结果打印页;
7、“华纳兄弟”相关英文释义打印页;
8、国家图书馆所出具的关于“华纳兄弟”的中文文献《检索报告复印件》;
9、被申请人商标信息打印页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7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4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已录制的保险经纪、资本投资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由时代华纳娱乐有限公司合伙公司的华纳兄弟分公司于1994年11月14日申请注册,于1996年9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电视节目、电影胶片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经纪、资本投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节目、电影胶片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华纳兄弟”商号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经纪、资本投资等服务上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的情形。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华纳兄弟”商标的恶意抢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经纪、资本投资等服务上使用“华纳兄弟”商标或与之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企图牟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15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天天影视”、“人人二手车”、“今日众筹”等众多与国内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或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主观恶意明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通过囤积买卖商标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由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之情形。
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