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728641号“CHIMIER MEDICAL
COSMETOLO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829号
申请人:西安侈迷儿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28641号“CHIMIER MEDICAL COSMET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19341号“FIVELEMENTS及图”商标、第33202317号图形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区分显著,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未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的图形在设计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第44类医疗保健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