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566540号“AURALAB”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834号
申请人:上海植治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66540号“AURALA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31483号“AUR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123039号“傲辣火锅AURA HOTPO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分显著,商品产地差异显著,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未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花的种子、活动物、新鲜水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鲜花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食用鲜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字母组合“AURA”,其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花的种子、活动物、新鲜水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