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130537号“易武同盛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837号
申请人:李蓉蓉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30537号“易武同盛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68515号“易武同庆号YI WU TONGQING HAO”商标、第5471582号“易武同昌号”商标、第7872887号“易武同庆号”商标、第9278552号“易武同庆号及图”商标、第24144182号“易武同庆号及图”商标、第29475577号“易武同庆号 1736”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分显著,商品产地差异显著,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未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经无效宣告程序被宣告无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第30类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