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_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梦想单簧管学院DREAM CLARINET ACADEMY DC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067074号“梦想单簧管学院DREAM

    CLARINET ACADEMY DC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720号

       

      申请人:北京科莱茵特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诺睿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67074号“梦想单簧管学院DREAM CLARINET ACADEMY DC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03449号“dca”商标、第11110562号“汽车俱乐部 DCAA”商标、第1956521号“梦想英语”商标、第5189831号“梦想网校”商标、第5189832号“DREAM SCHOOL ONLINE;梦想网校”商标、第9139484号“梦想书屋”商标、第9807580号“DREAM2”商标、第11501028号“DREAM”商标、第20688837号“DREAMNET”商标、第30817602号“梦想网校”商标、第30543273号“梦氏 DREAMFITNESS”商标、第27374916号“梦想集散地DREAMCOLLECTOR”商标、第25137079号“3RDDREA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三、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四、申请人经过查询发现与本案情况类似的诸多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五于2019年7月6日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不满一年,尚未失效。引证商标十、十一已经被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已经生效,引证商标十、十一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七、八、九、十三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六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相近,未形成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服务来源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管弦乐团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梦想单簧管学院DREAM CLARINET ACADEMY DCA”商标中含有的“学院”与申请人组织形式不符,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鉴于引证商标四、五对本案结论认定不具有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再予以评述。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博慈
    李钊
    孙建新

    2020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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