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卢比奥LUBI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885022号“卢比奥LUBI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839号

       

      申请人:卢比奥智能机器(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85022号“卢比奥LUBI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66767号“ICUBIO及图”商标、第20234451号“LEBIO”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区分显著,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第10类按摩器械、医疗分析仪器等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