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Beer Ru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18955243号“Beer Ru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715号

       

      申请人:百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百威英博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脱兔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6日对第18955243号“Beer Ru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5802684号“啤酒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系知名啤酒生产商,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啤酒跑”商标,具有抄袭申请人商标的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
      1.有关百威英博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介绍、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2.“百威啤酒跑”的相关报道;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打印的被申请人的经营范围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2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18年6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流动图书馆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表演(演出)等服务上。经转让,现为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表演(演出)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