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855189号“正壹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514号
申请人:广东正壹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正心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55189号“正壹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715914号“正一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41741号“一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058565号“一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306798号“一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7719218号“一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2948748号“一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读音、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予以驳回,截止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截止至本案审理时,该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69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五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截止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4、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为有效注册商标。
5、引证商标六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现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正壹莊”与引证商标三、六显著认读文字及引证商标四文字“一正”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和批发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在前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本案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