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商标局_“MILATT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11303946号“MILATT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42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米高斯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株)比爱得
      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303946号“MILATT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2987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2015年7月17日至2018年7月16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并未在指定期间在中国有效使用复审商标,且申请人至今仍未看到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使用证据。综上,请求向申请人送交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并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通过调取相关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网易考拉对被申请人品牌介绍;
      2、网易考拉的用户对被申请人品牌的评价及产品图片;
      3、聚美优品上的销售详情及买家分享;
      4、被申请人品牌授权许可证明及翻译件;
      5、产品备案凭证;
      6、被许可人签订的《铺货协议书》及购销合同;
      7、出口申报文件、报关单、提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及翻译件。
      我局向申请人送达上述证据,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提交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存在瑕疵,真实性不予认可。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8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2018年7月17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所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2019年6月12日我局作出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继续有效。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我局认为,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4、7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株式会社善香使用的事实,且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实际销售了标有复审商标的化妆品商品,加之证据1、5、6予以佐证,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化妆品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其余商品与化妆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亦可以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