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167385 - 商评字[2020]第0000019853号 - 申请人:厦门众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616738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853号

       

      申请人:厦门众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673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80766号“育学园 我们一起长大及图”商标、第27452980号图形商标、第16726107号“SERVICE @ CLOUDS V及图”商标、第12871762号图形商标、第8679002号图形商标、第6992548号“新兴亮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创作说明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各引证商标图形在图形构成、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