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1539396号“道人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545号
申请人:道颐健康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539396号“道人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44008号商标、第6844010号商标、第6844013号商标、第6844015号商标、第2047668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中含“道人”,“道人”为从事道教的人士,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伤害宗教人士感情,造成不良影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