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13758057号“m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505号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3758057号“m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58430号“m'i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56期《商标公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73849号“mi”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截止至本案审理时,该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75期《商标公告》。鉴于以上两商标已经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孙建新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