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1965144号“有球必 in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66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京华文化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鑫海贸易顾问有限公司
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65144号“有球必 i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3838号决定,于2019年07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提交的其于在2015年07月20日至2018年07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娱乐文化报》相关报道;2、申请人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中国香港地区、中国台湾地区申请保护的档案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鉴于申请人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包含上述阶段提交的证据,故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我局不再单独予以交换和评述。
经审理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1年7月24日申请注册,2002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等服务上,经续展现在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娱乐文化报》相关报道并非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证据,且亦非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咖啡馆、餐厅等服务上的使用;其提交的证据2仅为商标注册资料,亦非复审商标宣传使用证据。故综合考虑本案证据难以认定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