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RISC-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4581号“RISC-V”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842号

       

      申请人:克里斯塔•阿萨诺维奇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4581号“RISC-V”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为相关公众熟知,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25841号“RISC-V”商标、第16606777号“RISCH”商标、第6034544号“RISE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目前处于待审状态,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类全部复审商品上的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介绍、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集成电路用晶片;半导体”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初步审定。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但所述理由并非暂缓审理案件的当然事由,对此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