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10323559号“欣中农XINZHONGNONG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66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丽水市傅氏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康宝莱国际公司
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323559号“欣中农XINZHONGN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3600号决定,于2019年07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提交的其于2015年09月20日至2018年09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包装图片及店面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以下使用证据:产品包装图片及店面图片。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12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食品用胶、鱼(非活的)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供的产品包装图片及店面图片绝大部分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仅有几份商品包装上印有生产日期,但鉴于商品包装为自制证据,在缺乏其他有效使用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使用。故综合考虑本案证据难以认定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持续及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