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669657号三维标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217号
申请人:珠海天禾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69657号三维标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使用在其指定使用商品上,具有充分的显著特征。经实际使用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可以区分商品的来源。经查询,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成功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商品样式;使用品牌的知名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三维标志,该商标使用在“咖啡用调味品”等商品上,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