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国际注册第1378676号“A PIZZ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710号
申请人:VULCANO FOOD GOURMET S.R.L.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78676号“A PIZZ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将第30类的指定商品限定在商品“比萨饼、比萨饼底料、比萨饼皮”上,故申请商标中含有的“pizza”与申请人提供的商品内容相吻合,其不会引起消费者对产品内容的误认。申请商标与第8644644号“PIZZA IMSIL CHEESE及图”商标、第17484375号“艾勒比 Pizza ELLEBY”商标、第7473364号“PIZZA STRAWBERRY CONES及图”商标、第7863182号“美闻比萨 PIZZA SEVEN ON-WHEELS及图”商标、第8727948号“赛克菲比萨 SECRET PIZZA及图”商标、第10667151号“瑞彩 城市 PIZZA及图”商标、第11617466号“意派麦洛滋 PIZZA及图”商标、第16527377号“佳园森林披萨 PIZZA及图”商标、第16919018号“美闻比萨 PIZZA SEVEN及图”商标、第17598973号“美滋特 Pizz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第7473362号“PIZZA STRAWBERRY CONES及图”商标、第7715325号“美闻比萨 PIZZA”商标、第16928284号“美闻比萨 PIZZA SEVEN及图”商标、第17484377号“艾勒比 Pizza ELLEBY”商标、第20366569号“半儿披·萨 Pizza及图”商标、第7551042号“Pizza 2001及图”商标、第8168425号“品意特 PIZZA”商标、第8493502号“PIZZA及图”商标、第10667280号“瑞彩 城市 PIZZA及图”商标、第16527376号“佳园森林披萨 PIZZA及图”商标、第18219576号“小樱私房披萨 Pizza Miss ying及图”商标、第21251227号“PIZZA及图”商标、第25769030号“美滋特 PIZZ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十一至二十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将申请商标在第30类“比萨饼、比萨饼底料、比萨饼皮”商品及第43类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十三被驳回复审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在第30类商品上,鉴于申请人同意将第30类的指定商品限定在商品“比萨饼、比萨饼底料、比萨饼皮”上,故驳回决定在其余商品上的驳回已生效,本案仅对申请商标在“比萨饼、比萨饼底料、比萨饼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审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比萨饼、比萨饼底料、比萨饼皮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比萨饼、比萨饼底料、比萨饼皮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十核定使用的(意大利式)烘馅饼、比萨饼、大饼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均含有英文“PIZZA”,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在比萨饼、比萨饼底料、比萨饼皮复审商品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在第43类服务上,鉴于引证商标二十三为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比萨饼店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一至二十二核定使用的咖啡馆、餐厅、餐馆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均含有英文“PIZZA”,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至二十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至二十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在第30类面包、生面团、馅饼(点心)、谷粉、调味品、番茄调味酱、酵母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在第30类比萨饼、比萨饼底料、比萨饼皮复审商品、第43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