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846485号“单仁电子商务学院SREC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808号
申请人:深圳市单仁资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46485号“单仁电子商务学院SREC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相符,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17110号“单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区别,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材料、作品登记证书、商标注册证、引证商标无效宣告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单仁”,其共同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中包含“电子商务学院”,与申请人名义不符,其使用在指定商品和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