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287724 - 商评字[2020]第0000018816号 - 申请人:福建省聚慧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287724号“渗墨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816号

       

      申请人:福建省聚慧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87724号“渗墨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原创,符合商标显著性特征,不会使公众发生误认,注册在第2类商品上不会表示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大量宣传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不会造成公众的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渗墨宝”使用在指定的印刷油墨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