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朵家DUOJI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6077616号“朵家DUOJI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047号

       

      申请人:广西朵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77616号“朵家DUOJ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084278号“朵家108牛肉”商标、第18893827号“朵朵家”商标、第34803092号“家朵”商标、第931852号“DUO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申请人自愿放弃“疗养院”服务上的复审申请。3、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表现形式、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疗养院”服务项目上的复审申请。因此,驳回决定中对上述服务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部分已生效,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除上述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以下简称为复审服务。
      申请商标复审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