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雅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2149513号“雅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806号

       

      申请人:深圳信威纸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49513号“雅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6342“洁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请求等待该案审结后再审理本案。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查明,引证商标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相反,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失禁用尿布”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巾”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段晓梅
    李颖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