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WARRIX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603333号“WARRIX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819号

       

      申请人:沃里克斯运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03333号“WARRI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申请商标真实所有人,申请商标经使用后,在泰国乃至中国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83965号“兴特 XINGTE及图”商标、第4374885号图形商标、第15879291号图形商标、第33293256号图形商标、第175616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二已失效,不应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若该驳回决定生效,则引证商标四不应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的并存说明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不应被驳回。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查明,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 鉴于引证商标二已失效、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在构成、呼叫上具有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段晓梅
    李颖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