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BAG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226871号“BAG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747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纯可秘法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利尔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26871号“BA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79973号“八哥bage及图”商标在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段晓梅
    李颖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