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PATO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454345号“PATO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743号

       

      申请人:让巴杜简化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54345号“PAT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8388号“东尼巴度 PATOU及图”商标、第5794435号“Patoe”商标、第8953472号“泊图 Pator Pt及图”商标、第11133623号“Pa-tou-t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中,请求等待上述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PATOU”的百度搜索结果、创始人的百度百科介绍、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书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四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上述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一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一均含有英文“PATOU”,且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内衣;衬衫;T恤;裙子;连衣裙;裤子;大衣;夹克;运动服;女士内衣”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大衣;裙子;风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帽;围巾”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这些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服装;内衣;衬衫;T恤;裙子;连衣裙;裤子;大衣;夹克;运动服;女士内衣”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鞋;帽;围巾”等其余商品上的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段晓梅
    李颖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