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941687号“八宝五胆药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433号
申请人:青岛同鑫同源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41687号“八宝五胆药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特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八宝五胆药墨”指定使用在医用膏药等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鉴于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它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