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_近似商标_“盛通 原生态牛肉馆YUAN SHENG TAI NIU ROU G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199021号“盛通 原生态牛肉馆YUAN SHENG

    TAI NIU ROU G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428号

       

      申请人:艾仕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99021号“盛通 原生态牛肉馆YUAN SHENG TAI NIU ROU G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35916号“通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显著识别汉字“盛通”与引证商标“通盛” 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申请商标中含有汉字“原生态牛肉馆”,其中“原生态”指未被特殊加工处理过的原始状态。上述文字指定使用在自助餐馆等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证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