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允大糟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091554号“允大糟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393号

       

      申请人:江苏震洲五醍浆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盐城创佳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91554号“允大糟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98120号“允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该商标在诉讼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无效宣告裁定书中被我局维持注册,经一审判决维持我局裁定,现该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允大糟坊”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中的文字“允大”,二者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两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烧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