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930448号“宝兆 CANNIS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406号
申请人:宝兆科技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斐石(上海)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30448号“宝兆 CANNIS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7423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9297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196098号“HONY CAPIT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1960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四个引证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