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767679号“MIXCIN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414号
申请人:华润(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67679号“MIXC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人已对其进行了使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483328号“MIXC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万象城”商标具有知名度的证据及申请商标的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IXCINE”与引证商标“MIXCIN”仅一个字母之差,整体外观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时,不易将两商标相区分,二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具有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