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6106679号“小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326号
申请人:张玉兰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06679号“小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85676号“小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蜜饯;水果色拉;精制坚果仁”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现为在“肉;鱼制食品;水果罐头;泡菜、酸菜;牛奶制品;食用油脂;果冻”七项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尽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汉字组合“小巧”,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果片、加工过的花生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肉、鱼制食品等七项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该两商标现已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