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0483764号“佳沃股份AGRI-JOYVI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533号
申请人:佳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483764号“佳沃股份AGRI-JOYVI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30181号图形商标、第25421063号“LGDG及图”商标、第20803895A号图形商标、第13493306号图形商标、第73597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不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3、佳沃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控股子公司,于2011年发行A股“佳沃股份”。“佳沃股份AGRI-JOYVIO及图”商标为申请人所有,佳沃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该品牌的运营维护和宣传推广。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品牌来源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设计说明、佳沃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劵简称的申请、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劵简称的公告。
经复审认为,1、申请商标有显著认读文字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2、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不符,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虽然在案证据能够证明佳沃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控股子公司,于2011年发行A股“佳沃股份”,但申请人与该子公司仍为独立民事主体,上述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