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959367号“NANOLIS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576号
申请人:上海诚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畅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59367号“NANOLI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并长期使用的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独立的联系。2、申请商标整体无特别含义,是申请人根据自身产品特点臆造而成的词汇,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3、经查,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4、申请人注重自身知识产权保护,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资料及所获荣誉、合同、发票、购销凭证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的“NANO”有“纳米技术”之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工艺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