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国际注册第1324721号“WASSERWER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87659号重审第0000000492号
申请人:FRANZ JOSEPH SCHÜTTE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87659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324721号“WASSERWER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253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我局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689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第12948817号“WASSER WEL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协议书,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且两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可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刘淑婷
何旭卓
姚晓东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