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_“闪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3191472号“闪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59757号重审第0000000486号

       

      申请人:北京同城必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59757号《关于第23191472号“闪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1122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590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虽然申请商标标志本身缺乏显著特征,但是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本案中,原告在商标评审及诉讼阶段提交的大量证据能够证明诉争商标经长期、大量的推广使用,已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形成了与原告稳定的联系,在诉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上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符合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可予以初步审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标志本身缺乏显著特征,但是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在商标评审及诉讼阶段提交的大量证据能够证明申请商标经长期、大量的推广使用,已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形成了与其稳定的联系,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上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符合《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淑婷
    何旭卓
    姚晓东

    2020年01月20日